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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 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9

 

赣安监管人字〔2016〕63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

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6月24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与考试考核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以下简称“安全考试 ”)和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 ”),是指依法由考试机构组织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活动(包含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能力考试),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从业人员从事培训、考核业务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专门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三项岗位”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 

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五条  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以及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开发区安监机构)及所在县(市)安监局派出机构根据上级安监部门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并将安全培训、考试、取证、持证上岗等纳入综合执法检查范围。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落实安全培训经费,强化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培训质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第52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发布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所要求的师资、教学、实操等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设施和实际操作设备配备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独立或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4间;

(四)有独立的并能远程实时监控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算机不少于30台;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名,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名,专业结构合理;

(六)专兼职教师每年开展教学研讨不少于3次,现场调研不少于2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还应具有能够满足所开展培训项目需要的实验演示设备,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培训的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还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全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安全培训信息实行规范化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并建档备查。教学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办班通知、课程表、电子教案、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考勤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教。专业课教师应逐步向双师型转化。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实行自律管理,自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由培训机构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并按安全培训业务流程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业务流程:

(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

(二)报备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等培训资料,按照“谁发证,向谁报备”原则,向考核发证机关报备。并于培训班结束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的考试机构提交考试申请。

(三)发布培训通知: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内容,发布培训通知。

(四)组织报名: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学员报名,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学员学历、身体状况、年龄等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确认操作。

(五)培训前期准备: 根据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培训教师、课程资源,测试试题等。

(六)组织培训班: 安全培训机构根据课程安排,组织学员开展培训,课余组织模拟练习。

(七)培训项目评估: 安全培训机构汇总培训评估调查问卷,结合学员学习情况形成培训项目评估报告。

(八)培训结果备案: 安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后,按“谁发证,向谁报备”原则,向考核发证机关报备学员基本情况、学时证明、培训项目评估报告等信息。

(九)组织考试: 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学员信息后,符合报考资格的学员,由考试机构在对其进行理论和实操考试。

第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根据作业类别,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的学时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范畴同步实施,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录用的已经参加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批准,可以不再参加相关专业的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考试机构与考试点 

第二十条  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考试机构,并报省安监局备案。考试机构本着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安全培训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将报考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考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省考试机构和全省考试点工作; 

(二)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相关工作制度; 

(三)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四)承担省级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五)承担省级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省级考核发证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考核相关工作制度; 

(二)承担本地区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市、县(区)级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四)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定时传输信息数据至省级考试网络平台;  

(五)指导监督本辖区内考试点工作;  

(六)负责本级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本级考核发证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在受理培训机构考试申请后,应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确认,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告考核发证机关同时按照考务管理规定和考试实施程序安排好相关考务工作,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出示和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证明;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建立相关的安全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和考核档案。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并公布结果。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反馈给培训机构,将报考人员试卷、考核评分表等资料归类整理存档。考核档案应包括本次考场记录,报考人员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笔试试卷(机考成绩表)、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安全管理综合能力考试卷)、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使用省级安全生产考试系统平台,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在本辖区内合理设置考试点。 

第二十七条  考试点是考试机构设置的考试场所,承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实施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具体职责为:

1. 接收考试计划:考试点接受考试机构派发的考试计划,并进行核对确认。

2. 安排考场:考试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提前检查考场设备设施,编排考场考位号。

3. 发放准考证:由考试机构或考试点打印准考证,并发放给考生。

4. 实施考试:考试点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试,考生按要求参加考试。

5. 提交考试成绩:考试点向考试机构提交考试成绩(安全知识成绩、实际操作成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考试机构以及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情况。县级统计分析数据每季度汇总一次并报送至设区市安监局,市级统计分析数据每年11月中旬报送省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依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五章  考  试

第三十条  安全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包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考试项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级题库尚未建立的安全生产考试类别和特种作业工种,省级考试中心可使用省级题库组织考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和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核部门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初次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复审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核部门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六章  考核发证

第三十五条  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审核发证流程为:

(一)培训计划备案: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相关要求,接受安全培训机构报备的培训计划。

(二)培训结果备案: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相关要求,接受安全培训机构报备培训计划中的学员基本信息、学时、测试成绩等信息。

(三)考试计划备案: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相关要求,接受考试机构报备的考试计划。

(四)考试结果备案: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相关要求,接受考试机构报备考试计划中的考生基本信息、考试成绩等信息。

(五)受理发证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受理考试机构提交的安全合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证申请。

(六)资格审核:考核发证机关对学员(考生)的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培训学时、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考试机构。

(七)证书发放:根据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三十七条  安全合格证书的式样和编号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以上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县级考核发证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八条  安全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合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安全合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换发安全合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安全合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考核工作中,有违法违规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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