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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6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9

 

赣安监管(办)字〔2016〕76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6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安监局(煤炭局),省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是防治瓦斯灾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各产煤市、县(区)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等的学习,制定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瓦斯等级鉴定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不留死角,确保测定数据和计算结果准确、鉴定方法和程序符合规定,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认真组织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部门负责组织所辖煤矿(含省属煤矿)开展。煤矿是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等有关正常生产的低瓦斯矿井,应当按规定以2年为周期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正常生产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全矿井和矿井的每个采区、每个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要求,认真规范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规定提交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附件1)。对未按规定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指导,督促所属煤矿按照所在地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部门要求认真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三、及时上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要认真收集所辖各煤矿提交矿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时汇总鉴定结果,总结本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典型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各产煤设区市安监局(煤炭局)于20161130日前,将所辖各产煤县(市、区)(含省直管试点县)上报的煤矿(含省属煤矿)201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相关材料,汇总上至报省安监局。上报材料包括:地区2016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附件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附件3)。省能源集团公司也要对所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连同该项工作的总结一同上报至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联系人:黄安萍;联系电话:0791-8525729885257233(传真);邮箱:anping@jiangxi.gov.cn

 

 

  附件:1.江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样本)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

 

附件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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