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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4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件 |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赣安监管煤字〔2016〕76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煤矿安全
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标本兼治遏制煤矿
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2016〕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6〕58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矿安监局
2016年7月13日
江西省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整治,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引导煤矿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实施一批安全技防工程,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重点
通过深入分析研究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针对工作对象,确定以下重点:一是灾害类型,以瓦斯、水害、火灾、顶板为重点;二是煤矿企业,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以及技术管理力量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较差的小煤矿为重点;三是产煤地区,以煤矿安全重点县(市)为重点,同时兼顾全省各类煤矿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地区。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各自的重点灾害、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县等工作重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治理。
1.严格安全准入和许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和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的监管监察,凡发现煤矿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期限,采矿许可证到期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请延期的要予以注销。加强对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管监察,凡无证非法生产的,坚决依法关闭。
加强对改扩建煤矿的监管监察,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凡2016年底不能通过验收的“3改6”改扩建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严格工艺技术设备准入。煤矿采用的工艺、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提升、运输等机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
3.严格人员素质准入。认真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全面落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必须配齐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经安全考核合格;设立安全管理、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2016年9月前,所有生产矿井的“三项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新《煤矿安全规程》培训。
4.严格限制开采区域。凡现有生产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层瓦斯测算压力达到3MPa及以上的(通过地面钻井预抽能降至3MPa以下的除外),冲击地压危险等级为强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地表水、强含水层和老空水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等,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一时难以治理的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不得进行开采。
(二)推动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致灾因素普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5.各煤矿企业要通过全面排查,以及聘请专业队伍测定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和进行水文物探等方式,扎实开展煤矿致灾因素普查,查清本企业瓦斯、水、火等灾害情况,并对排查出的煤矿致灾因素进行治理,消除隐患。凡瓦斯、水、火等灾害情况未查清、隐患未消除的煤矿,不得组织生产。各煤矿企业要深化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重大灾害,认真研究具体防治措施,按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水平。
6.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推动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重大灾害治理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正反典型经验。
7.做好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宣贯工作。自2016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学规程、查隐患、提水平、保安全”活动,活动要覆盖到所有煤矿企业。省安监局负责宣贯的师资培训,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辖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促进新《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推进煤矿系统优化,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8.结合我省实际,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省属煤矿重点推进综采综掘机械化,市县属和乡镇煤矿重点推进掘进、装载、运输等方面机械化建设。
9.严格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督促辖区内各煤矿企优化生产组织,优化劳动组织,强化劳动定员管理,控制下井作业人数,降低事故风险。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鼓励煤矿减少夜班作业,有条件的煤矿要逐步取消夜班。
(四)淘汰退出落后煤炭产能,提升安全基础水平。
10.坚决贯彻落实国发〔2016〕7号和赣府厅发〔2016〕81号文精神,依法关闭: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文明确的十三类落后小煤矿;赣府厅发〔2007〕82号明电规定发生事故应予依法关闭的矿井;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限期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加快引导退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
11.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攻坚克难,坚决完成2016年淘汰退出205处落后小煤矿的艰巨任务,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煤矿淘汰退出目标任务,减少重特大事故危险源。
(五)完善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根据《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系统,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向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重点监控、监督检查制度,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推进煤矿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汇入江西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工作。
13.严格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处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事故隐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快报,并及时续报重大隐患详细信息和治理方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14.强化风险管控。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到实处,筑牢煤矿安全生产最后一道防线。积极探索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控管理体系。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按规定识别可能导致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并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使危险因素始终处于超前受控状态,预防隐患产生。危险因素汇总、危险程度评估及预防措施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15.各煤矿企业要深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动态达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的抽查力度,对不能达标,要依法停产整改;逾期仍不具备达标条件的,要注销证照,予以退出。
(六)严格监管监察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6.扎实开展“七项专项监察”。各监察分局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水害防治等专项监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和隐患要严格执法、依法处罚,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17.严厉打击“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技改整合矿井利用已封闭老系统非法生产等行为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8.强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未实施关闭(封闭)的井工煤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驻矿员盯守制度。严禁停产停建煤矿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生产。
19.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七)强化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0.查明事故原因,堵塞安全生产工作漏洞。以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深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点时间节点、关键薄弱环节,突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问题整改和措施落实为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公开典型事故的信息,积极主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道,切实做到一地出事故、全省受教育。
(八)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化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应急处置各项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全员应急培训,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强化现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井下作业人员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2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落实班组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工、调度员发现突出预兆、瓦斯超限、透水预兆、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时,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的职责。对于石门揭煤、排放瓦斯、火区封闭等危险程度高的关键作业,要制定完备的安全措施和处置方案,撤离无关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认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性,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首要任务,切实担负起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确保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工作措施,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
(三)总结分析。请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对煤矿企业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和情况交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形成可借鉴的经验,持续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