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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8日
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加快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依法退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关闭退出煤矿283处以上,退出产能1868万吨以上。保留的煤矿全面实现正规开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转型升级、脱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分年度工作目标为: 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205处,退出产能1279万吨。 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36处,退出产能274万吨。 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26处,退出产能237万吨。 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9处,退出产能40万吨。 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7处,退出产能38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二)加大关闭退出力度。 1.依法关闭煤矿。下列煤矿应在2016年底前关闭到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明确的十三类落后小煤矿,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2号)规定发生事故应予依法关闭矿井;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 2.限期退出煤矿。下列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关闭到位: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3.引导退出煤矿。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煤矿;产能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和装备政策导向(2014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履行法人义务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按照标准落实年度关闭退出任务,退出煤矿必须关闭到位,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落实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并保留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组织对煤矿关闭现场进行验收,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江西煤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 (三)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换证的煤矿,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大煤矿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未实现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未淘汰木支护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四)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 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能力组织生产,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产能的要求,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确需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的,应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五)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加强改扩建煤矿验收监管,督促各产煤设区市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对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初步设计,开展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及以下改造提升至6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对2016年底不能通过验收的改扩建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六)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 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积极推进煤电、煤化工等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厅)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 积极筹集资金,根据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行梯级奖补。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 (二)做好职工安置。 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摸清涉及职工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细化实化职工安置渠道,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区域性失业率大幅攀升。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公安厅) (三)返还关闭退出煤矿相关款项。 返还验收通过的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关闭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煤监局) (四)盘活土地资源。 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五)加大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对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支持银行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等制度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和保险资金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六)其他支持政策。 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促任务落实。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负总责,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省能源集团公司落实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任务。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省政府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积极解疑释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了解各方关切,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