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5
赣安监管办字〔2016〕93号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归口直报职责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各级安监部门“三定”方案,并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文件精神,各级安监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实施综合管理,各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能的相关部门,须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和统计分析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法定职责理解到位、宣贯到位、执行到位。
(二)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今年是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改革和归口直报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关键一年。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已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安监局和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调整充实职能部门和人员;要加强与本级负有事故统计分析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事故信息,确保事故统计归口直报工作职责得到全面落实。
二、加强学习宣贯,切实掌握各项工作标准
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已明确,鉴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口径和方法的改变,今年不再下达事故总量考核控制指标,统计数据不作同比;但今年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将作为明年同比的基数。对此,各级安监局要有清醒认识,切实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标准、文件的学习宣贯,掌握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要将安全生产统计制度改革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及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工作支持。
(二)掌握工作标准和要求。要结合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进行系统学习,认真领会、熟悉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界定标准、统计要素等,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的操作和运用。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要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及事故信息统计报送的相关规定要求抄告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能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的协调沟通和指导;必要时做好上门服务,真实、完整、规范地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
三、加强督办考核,切实提升事故直报率
(一)落实考核制度。各设区市安监局要认真执行省安委会《江西省事故信息报送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赣安〔2016〕9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督办考核制度,采取通报、评分、考核等方式方法强化工作落实。
(二)强化工作督促。要督促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能的相关部门按要求全面报送事故信息,特别是要督促县级统计单位规范填写事故卡片,全面录入事故信息并上报,确保事故信息全面录入直报系统。
(三)强化数据校核。要加强对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应用的实时监测和业务指导,加强对统计信息的校对审核,及时查漏补缺,及时解决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事故定性不准、信息录入不全、不规范等问题,避免遗漏、错误或重复统计,确保事故信息统计直报达到100%。
四、完善报送机制,切实提高事故报送时效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建立健全与各有关部门、县级统计单位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二)严格报送时限。督促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职能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24小时内通报安监部门;督促县级统计单位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信息后,严格落实“24小时入库、7日上报”的直报要求,不断提高事故报送时效性。
(三)杜绝信息倒流。对于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受伤(涉险)10人以上、波及面广、社会影响严重的各行业领域事故及安监系统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事故,必须在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逐级报告至省局,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局值班室报告,坚决杜绝事故信息倒流。
五、加强审核把关,切实严格统计核销程序
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对于经调查(鉴定)认定可不列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事故信息,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统计核销。
(一)明确核销权限。一般事故由县级安监局核销,报设区市安监局备案;较大事故由设区市安监局核销,报省局备案;重大事故由省安监局核销,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二)严格核销程序。对调查认定、核销申请、公开公示、核销备案等每一环节、每一程序、每一材料都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统计核销过程完整合规。
(三)落实核销责任。对于核销的事故信息,按照“谁核销、谁负责”的原则,凡发现核销程序不符合规定、恶意造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统计核销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核销经得起社会监督。
江西省安监局
2016年8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