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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 大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9
赣安〔2016〕12号
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
大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排查集中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府厅明电〔2016〕147号)要求,扎扎实实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排查集中行动(以下简称“大排查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针对教训查、突出重点查、抓住问题查,从严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从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严进行追责问责,切实做到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对象覆盖、责任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措施到位,坚决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遗漏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岁末年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和范围
本轮大排查行动从即日起至明年全国“两会”结束。范围是:
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煤矿、化工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排查。
三、重点内容
(一)各单位需排查的共性内容。
1.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2.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建立;
3.安全培训是否到位;
4.事故应急体系是否完善,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应急装备设施、应急演练等方面;
5.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是否落实;
6.隐患排查治理是否按要求进行,并网上申报;
7.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建立。
(二)重点行业(领域)需排查的个性内容。
1.煤矿:
(1)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矿井“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瓦斯超限是否严格执行立即停产撤人、分析原因等处理措施;
(2)矿井防灭火系统是否完善,采空区及废弃巷道的管理及巡查是否到位,是否制定落实防治水措施;
(3)矿井及周边含水层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是否摸清并上图;
(4)井下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工作面使用木支护的情况,巷道维修、顶板管理的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
(5)是否存在属于淘汰或失爆的机电设备,矿井提人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2.非煤矿山(尾矿库):
(1)地下矿山:“六大”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安全设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隐患整改;基础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2)露天矿山:是否超前剥离;是否在平台上实施凿岩爆破、铲、装、运作业;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边坡角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截、排水设施设备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排土场稳定性、截排洪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3)尾矿库:是否按照遏制重特大事故要求,制定“一库一策”方案;尾矿库排洪设施(井、塔、斜槽、隧洞、箱涵、管、溢洪道、截洪沟)结构是否可靠;尾矿库防洪标准是否达到规范要求;选矿工艺及入库尾砂性质是否改变,尾矿库滩面坡度、调洪库容、泄流水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三等以上尾矿库查在线监测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3.危险化学品:
(1)危险工艺联锁控制系统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正常运行;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八大危险性作业是否办理作业票,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上岗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危险工艺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建设,重大变更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6)安全考核奖惩制度是否建立;
(7)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使用;
(8)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9)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定期检查,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烟花爆竹:
(1)是否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许可证过期企业是否非法生产;
(2)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3)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4)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是否确保;
(5)超负荷加班加点赶订单突击生产是否存在;
(6)边整改边生产是否存在;
(7)是否存在“三超一改”、转包分包、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冒牌生产以及生产超规格、超药量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8)是否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9)“四防”设施是否到位;
(10)是否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并张贴产品流向标识。
5.冶金有色:
(1)高温熔融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内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
(4)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未进行定期检查;
(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是否按规定线路操作;
(7)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外。
6.消防: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场所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4)建筑、场所内部装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7)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会熟练操作;小场所、合用场所是否存在违规住人;
(10)住宅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情况,楼道是否堆放可燃、易燃杂物,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充电。
7.建筑施工: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4)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5)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
(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管廊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持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管廊内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管廊内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管廊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管廊内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8.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设立和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重点场所包括:
(1)大型电力企业施工场地(如火力发电、水利发电等)、高铁、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施工现场、新改扩建机场建设工地等大型施工工地的特种设备(如各类大型起重机械等);
(2)大型化工、炼油、冶金等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贮罐区的设备及管道,如液氨、液氯、环氧乙烷罐区,燃气企业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贮罐区;
(3)旅游景区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等;
(4)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货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如各类起重机械、叉车等。
9.道路和水上运输:
(1)营运车辆驾驶人是否存在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行为;
(2)客运车辆是否存在不按许可线路行驶的行为;
(3)非客车(船舶)是否存在违法载人行为;
(4)车辆设备设施是否完整完好;
(5)客运车辆是否确保动态监管;
(6)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7)客运驾驶员“三不一确保”是否落实;
(8)渡口渡船、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以及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0.民爆器材: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3)是否存在“四超”(超员、超量、超时、超产)、“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铁路、民航、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其他行业领导重点检查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并督促企业开展全面排查。
四、大排查行动方式
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大排查行动突出企业、政府、部门三个层面,坚持企业全面自查与政府及部门重点督查相结合。
(一)企业层面。
各单位要对照大排查行动内容开展全面检查,尤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缺乏专业人才的企业,要督促企业聘请有关专家,做好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
为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一承诺、两典型,一整治、两行动”活动:“一承诺”,即所有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履行主体责任承诺书,在全省主流媒体公布,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两典型”,即突出抓好非法违法企业典型打击、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达标创建典型树立;“一整治”,即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两行动”,即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集中行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以上有关活动,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安排。
省安委办将组织若干明察暗访组,邀请省内主流媒体参加,对各地企业开展大排查行动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二)政府层面。
在各单位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市、县(区)、乡镇政府对容易发生事故的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冶金煤气、粉尘作业、“三合一”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要抽调精干力量、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检查。县乡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对重大隐患,必须做到检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
元旦、全国“两会”前后,省安委会组织由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旅发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等单位牵头,其他省安委会成员参与的11个综合督查组,对地方政府大排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三)部门层面。
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大排查行动的全过程督导,通过采取明察暗访、抽查互查等多种方式加强检查。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跟踪督导。省直有关部门分工为:
1.煤矿:由省安监局、江西煤监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组织;
2.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由省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分工负责;
3.道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由省公安厅(省公安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民航江西监管局组织;
4.消防:由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
5.建筑施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南昌铁路局等部门分头组织;
6.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7.电力、油气管道:电力建设与运行由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业务办)组织,油气长输管道由省能源局组织;
9.特种设备:由省质监局组织;
10.港口码头、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各类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组织;
11.物流仓储库区:由省商务厅组织,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分工负责;
12.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由省农业厅组织;
13.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作出部署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大排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大排查行动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做到动员部署、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到县乡、到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大问题,相关地方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督办解决。
(二)加大宣传,引导社会参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大排查行动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三)严格执法,确保排查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排查行动要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该曝光的坚决曝光、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责,确保大排查行动取得实效。
(四)严格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大排查行动,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排查的问题,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要立即追责、集中曝光,形成强大威慑力。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都要倒查追究责任。
(五)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大排查行动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利用“互联网+”现代信息手段,构建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把大排查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并于12月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和本地区、本部门大排查行动实施方案一同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大排查行动工作动态,每周四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大排查行动的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大排查行动结束后,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陈博、洪雷;电话:0791-85257022、85257130(传真)。
附件: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排查集中行动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