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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4
赣安办字〔2016〕47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业务办)、省能源局、南昌铁路局,省安委会其他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及省属集团公司:
现将《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庆荣,0791-85257055(兼传真),hqr199@jxsafety.gov.cn。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大排查行动工作方案》(赣安〔2016〕12号印发)的部署,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11月25日、2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行动,坚决落实各项措施
2.深刻汲取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沉痛教训,切实组织、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大排查,坚决做到“三查”、“四严”和“六到位”。
3.在全面大排查的同时,突出建设工程领域事故防范重点,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建设工程领域特别是施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与重点
(一)全省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
(二)重点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各专业分包等参建各单位,凡是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都要依法依规立即进行整治整改,迅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情况。凡是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进行整治整改,整改到位前,停止相关建设活动。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选择,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记录在案。凡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建设施工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理人员持证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整治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施工。
3.项目审批、建设工期和分包转包情况。凡是存在项目审批手续不全,随意压缩工期、冒险蛮干、偷工减料等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行为的和工程承揽单位资质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由各相关单位负责进行整治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进行建设施工。
4.风险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落实情况。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翻模、滑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施工风险较大的工程,凡是没有依据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论证审核审批、或者现场施工未进行技术交底和不落实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整治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进行施工。
5.现场施工与安全管理情况。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消除隐患后,才可批准施工。
6.部门和行业安全管理情况。凡是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的,由当地政府负责按职责分工明确监管主体,并进行整治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进行施工。
三、具体实施与分工
建设工程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安委会12号文件印发的《工作方案》和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整治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牵头部门,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与市政工程,城市轨道(含地铁)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整治的有关协调和督查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前检验检测工作的督促落实和检查工作。
华中能源监管局(江西业务办):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南昌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省安委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与具体要求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2017年3月底。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建各方全面进行大排查,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2.各地政府与各有关部门迅速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12月5日前书面报省安委办。
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企业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查整治方案、查隐患台账、查整改进度、查责任落实、查改进措施。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及时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请及时报省安委办。
5.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重点督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