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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9
赣府厅发[2016]6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4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县(区)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委会负责组织,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安全法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基础保障与体制机制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具体包括:
(一)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体制机制。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保障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五)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事故防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进一步控制一般事故,减少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遏制。
第五条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60-90分(不含)的为达标;
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包括单位本级、下属单位和监管行业领域。)
(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发生特大事故,或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八条 县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或综合否决: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发生1起较大事故(指生产经营性较大安全事故,下同),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二)重点开发区发生2起较大事故,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四)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设区市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组织考核组每年1月20日前,对各设区市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情况报告省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省安委会审定、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会向各市、县(区)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将设区市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级政府的考核结果抄送省、市两级组织部、综治办和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安委会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县级政府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督办整改。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优秀、达标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经省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含省直管县)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设区市政府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