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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煤矿事故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3

 

赣安办字〔201724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煤矿事故通报的通知

 

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能源集团公司

31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6号,以下简称《通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鹿心社书记、刘奇省长、李贻煌副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逐项认真抓好落实,开展督查督办,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现将《通报》予以转发,并就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通报》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214日以来,全国接连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今年以来,江西煤业集团白源煤矿119224接连发生2起事故,死亡2人。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目前正值全省煤矿复产复工期,煤矿复产欲望强、煤炭去产能压力大,是煤矿事故多发易发时段,全省各产煤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认真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迅速行动,立即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

近日,江西煤监局和省安监局联合下发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的通知,组织成立30个由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体检组,对全省268处煤矿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好自查自检;各体检组要坚持检查与执法、发现隐患与整治隐患、摸清底数与完善监管监察机制紧密结合,着力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督促煤矿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复产验收工作责任,严格标准,逐条对照验收内容开展验收,逐条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备查。凡规定复产须经设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不得以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代替。凡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一律不得批准复产复工:一是没有编制年度采掘方案,或按年度采掘方案不能保障采取正规采煤方法实现正常开采的;二是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三是超层越界开采未退回的;四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不能满足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需求的;五是采区进风水平进风巷道和回风水平回风巷道不能贯穿整个采区、进风巷道和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等采区系统不完善的;六是应抽采矿井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七是井下老窑、采空区等积水区没有探明,或积水区虽已探明但探放水队伍、设备、措施等不落实的;八是“六大系统”不完善、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是井下垂深超过50米没有实现机械提人的;十是矿井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十一是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十二是全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

四、强化督查督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安委会要加强督查督办,组织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下力气抓好上述要求的贯彻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对重大隐患整改治理不得力、在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中走过场、履职不力、把关不严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曝光、严肃处理。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732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接连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恶劣。39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副立井采用多绳磨擦轮绞车罐笼提升,没有安设防坠器,立井电缆着火后,钢丝绳断裂引发坠罐,造成罐笼中的17人被困;同日,山西省长治市长治联盛煤业公司井下发生顶板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10日,河南省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加之井下水泵出现故障,导致矿井被淹,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此前,214日,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暗主斜井超负荷串车提煤时发生跑车,并引发井筒内煤尘爆炸,造成10人死亡。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方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一些煤矿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设施设备检测维护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周密研究部署,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责任,加强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矿井的监管监察和执法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对兼并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承包企业的安全管理,真正把压力传导到基层,把措施落实到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有效管控和化解安全风险,严防事故发生。

二、优先开展对重点煤矿的安全“体检”。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署,抓紧组织实施对煤矿的安全“体检”。优先安排对小煤矿和灾害严重、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单班下井人数多、被国有煤矿兼并重组以及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安全“体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责令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证安全的,要撤出人员、停产整改并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或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对停产停建煤矿,地方监管部门要落实人员驻矿盯守,并加强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三、对煤矿提升运输设备安全状况开展专项检查。要结合煤矿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立即组织对煤矿矿用设备特别是提升运输系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确保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齐全、可靠。立井提升必须装设防止过卷、过速、过放、松绳、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等10项安全保护,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运输制动装置在断绳时必须确保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并加强维护及检修。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等运送人员,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附挂物料车,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四、严厉打击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行为。要认真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采掘布置、开采计划,以及产量、销量和储量等相关图纸资料逐一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煤矿按照公告、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坚决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3个月内发现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设计)产能的生产计划或相关经济指标的企业,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对停工停产后复工复产的煤矿必须先行组织严格的安全检查和验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复工复产。各地区要严格验收把关,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不再组织安全验收。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和验收程序规定,严禁以验收组组长、验收部门负责人或验收专家等替代局长(市长、县长)签字,严禁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严禁煤矿以治理隐患名义组织采掘活动。对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严肃查处追责;对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工复产的,要严肃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6个月内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高度重视当前问题和挑战的严重性,下力气抓好上述要求的贯彻落实。同时,要举一反三,突出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生产领域,以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城市燃气、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动态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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