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7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2019〕58号),按照4月25日省政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协调调度会精神,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23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全部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技术指导建议函,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提供参考。
二、自2019年4月23日起,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未办结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案件全部停止办理,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可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消防法律咨询服务。
三、2019年4月23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在移交承接期间,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相关信访举报等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需要,积极派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暂按消防救援机构原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对应消防救援总队、市级对应消防救援支队、县(区)对应消防救援大队。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中第十六条的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不受理和办理。
五、在相关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消防法规标准和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在移交承接期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继续依托消防救援机构外网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受理相关业务。
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封存或者移交。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积极指导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依法执业,落实主体责任或审查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管,加强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