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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煤监局关于 认真贯彻国家煤监局春节后煤矿 复工复产工作部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6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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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
赣应急字〔2020〕1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煤监局关于
认真贯彻国家煤监局春节后煤矿
复工复产工作部署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重点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煤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办字〔2020〕5 号)部署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把握复工复产时间要求
除承担煤炭保供任务的省属煤矿按照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可于2月3日起复产外,其他煤矿须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要求,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严格执行复工复产条件和验收程序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行专项部署,按照“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的原则和“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的要求,做到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复工复产验收责任,严格对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和《江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凡煤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未进行年度风险辨识评估的,未全面排查隐患的,未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达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五职矿长”、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职工全员培训不到位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不完善的,未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的。对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将实施关闭的煤矿,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疫情期间,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原则上不复工复产。拟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矿指挥,亲自组织全覆盖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全覆盖开展职工培训等工作。煤矿复工复产前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逐项制定安全措施,限定作业范围、作业人员数量,明确作业时限,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情况的调度,请各产煤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7时前将本辖区内煤矿复产工作进展情况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方式报省厅煤监处。
三、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后的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
恢复生产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核定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加班延点、疲劳作业。要加强矿井瓦斯和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凡是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采掘作业头面,一律不得作业;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要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应采取全面调查和物探、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煤矿含水层、主要导水断层、陷落柱等水文地质情况,重点要查明矿井范围内及相邻矿井(包括已关闭矿井)采空区分布情况;要严格按照审批的采掘方案布置采掘头面,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的探放水措施,防范因乱采乱掘以及探放水措施执行不到位而引发透水事故。要认真落实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灾害防治措施,凡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能有效运行,以及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坚决停产。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现场监管。严格值班值守,出现事故和疫情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加强对煤矿复工复产后安全生产部署、指导、服务的同时,采取远程检查等信息化方式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手段,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督促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列入今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要会同属地乡镇派人盯守。
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
复产复工的煤矿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在报送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同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节后返岗上班职工进行认真排查,严禁受感染人员上岗;切实做好食堂、澡堂、进班室、调度室、会议室等公共部位的卫生防疫,备足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限员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一旦出现人员感染要立即进行隔离,不得安排作业,因人员不足而不能保证安全的作业头面要立即停止作业,严防发生事故。
附件:国家煤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煤监局
2020年2月5日
附件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20〕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针对当前疫情形势和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春节后是煤矿集中复工复产的高峰期,也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期,同时,煤矿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来源广、流动性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多,疫情防控压力巨大,事故防范与疫情防控风险交织叠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极端特殊性、极端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按照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兼顾,严格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为坚决打赢疫情狙击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格人员标准。所有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关于人员配备的要求,“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因为疫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准复工复产。实际到岗职工较少的煤矿,必须减少产量,减少进尺安排,减少开工头面。
三、严格安全条件。煤矿复工复产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煤矿没有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达不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设备应急管理处置措施不完善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对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各地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优先验收灾害轻、风险低、装备好、管理水平高、疫情防控有把握的煤矿。疫情期间,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原则上不复工复产,建设、技改、资源整合等矿井尽可能少复工复产,必须做到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
四、严格现场管理。煤矿复工复产前整改井下安全隐患的,必须限定作业范围、限定作业人员数量。疫情期间,拟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在矿指挥,亲自组织评估安全风险、全覆盖排查治理隐患和职工培训等工作;严格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盯现场、盯重点、盯薄弱环节,重大隐患整改要有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严格值班值守,出现事故和疫情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汇报;严禁加班延点,疲劳作业;严格限员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五、严格瓦斯防治。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必须保证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正常运行,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严防瓦斯积聚和窒息事故发生。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各地要将复产复工煤矿及时纳入今年上半年的“一通三防”专项监察范围。
六、严格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检查重点,科学研判,精准管控风险,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调度,采取远程检查等信息化方式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手段,严厉查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督促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煤矿,要紧盯薄弱环节,强化重点检查和服务指导,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明确目标,坚持问题、目标、结果“三个导向”,找准问题,压实责任,强化对重点产煤市、企业的督导检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煤矿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发现验收把关不严、标准不高、程序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曝光。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