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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8
江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文 件
赣应急字〔2020〕101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县直管试点县应急管理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六稳”“六保”,以安全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促进发展,扎实推进整治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坚决根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治三年行动2020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责任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形成集中宣传声势;组织集中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省应急厅2020年9月底前举办一期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各产煤市县也要分级分批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应急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年底前实施安全公开承诺。煤矿必须配齐专职的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采煤、掘进、通风和瓦斯防治、防治水、机电运输、地质测量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煤矿要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重点用于煤矿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产煤市县应急局要按照省应急厅去年5月份公告的全省煤矿日常监管责任主体单位名单,切实履行对每一处煤矿的日常监管职责,结合实际“一矿一策”开展监管;要配备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并通过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对煤矿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每季度对辖区煤矿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跟踪问效、一盯到底。设区市应急局和驻地煤监分局要定期沟通会商煤矿安全情况,共同督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要问题。2020年底前,各产煤市县应急局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联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明确联系指导范围和职责,实行局领导包片、监管人员包矿开展帮扶指导服务制度。
二、强化灾害治理,严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
(四)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煤矿应明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和专项风险辨识评估,编制风险管控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清单,逐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对应的措施,确保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煤矿对自查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的隐患,应实行闭环管理;对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局和监察机构。煤矿应在井口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区域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告知牌,告知警示全矿职工并接受监督。
(五)超前治理重大灾害。煤矿企业必须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按规定建立通风和瓦斯防治、防治水、地测等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严格落实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今年底前,所有2020年以后暂时保留的小煤矿要聘请专业队伍重新开展一次矿井地面水文物探,地面水文物探范围应覆盖煤矿关闭退出前将开采的区域,摸清物探范围的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主要导水断层和陷落柱情况,并据此安全合理安排采掘活动。凡水害致灾因素没有查清的煤矿坚决停产整顿,凡水患没有查清的区域一律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六)加快退出落后产能。积极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推动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应退尽退、早退快退;发现弄虚作假逃避关闭、违法生产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配合省能源局重新确定曲江煤矿、尚庄煤矿、沿沟煤矿3处矿井的生产能力,科学确定其开采强度。对列入2020年淘汰退出计划的煤矿,认真组织实施停产,防止突击生产,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有序实施关闭退出。进一步加大对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淘汰退出力度,坚决防范即将退出煤矿在实施关闭过程中发生事故。
(七)提升应急救援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辖区煤矿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煤矿企业应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赋予并落实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井下出现瓦斯超限、透水征兆等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加大投入,推进煤矿专业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煤矿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练,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三、夯实安全基础,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八)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深入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学习培训“一规程三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规标准为切入点,推动煤矿企业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面对标对表、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推进安全技能持续提升。贯彻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严格执行煤矿对从业人员实行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开展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规范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不得继续任职。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确保三年内对所有班组长轮训一遍,其中2020年的培训数不少于1/3。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管,凡开展执法检查等检查活动,都应把煤矿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实行“逢查必考”,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知识抽查考试。
(十)推进标准化向纵深发展。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将安全生产承诺纳入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业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并形成自查报告,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按省应急厅不低于10%以上、市应急局不低于30%、县级应急局100%的比例对达标煤矿开展动态抽查,凡发现不符合达标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等级、责令停产整改。2020年底,全省二级及以上达标煤矿不少于2处。
(十一)推进机械化改造和“一优三减”。积极推进采煤机械化改造,稳步推进自动化智能化。煤矿要合理编制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科学编制生产接替计划,严禁“剃头”下山开采。矿井原则上只能安排一个水平组织生产;省属煤矿因复采等原因需两个水平同时生产的,非主要生产水平只能有1个工作面生产。大力推行“一矿一面”、“一矿两面”生产模式。优化生产组织管理,煤矿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严格实行定员管理。
四、严格依法行政,提升煤矿监管执法效能
(十二)制定完善煤矿安全标准。省应急厅将修改完善《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起草制定《江西省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各地也要做好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确保“放管服”改革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条件不降低、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不放松。
(十三)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各产煤市县应急局要科学制定年度、季度检查执法计划,严格执行计划,并做好每季度、年度监管执法工作的总结分析。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和效能,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将所有煤矿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切实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守法。强化对“关键少数”问责追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1次主体责任履职专项检查。要强化对去产能矿井的安全管理,对列入今年去产能退出计划矿井,盯紧看牢,严格管控井下作业地点,安全证过期的一律不得生产。
(十四)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各级应急部门要将对煤矿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企业的信用记录。推进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安全信用度低的煤矿加大检查频次,并在安全改造、安全许可、标准化创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严厉处理处罚的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上级企业违规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经营指标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十五)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从8月起开始到10月底结束,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打非治违”行动,重点打击整治13类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在此基础上,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三年行动全过程。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
(十六)严格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贯彻《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省应急厅将研究制定《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各地要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对群众举报的煤矿事故,由地方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公安等部门认真开展联合核查,并严肃查处。
五、强化措施保障,全面完成年度整治任务
(十七)强化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各产煤市县应急局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去年11月起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今年以来三年行动、“开小灶”、“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各级督查检查中暴露出的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要进行系统性研判和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今年8月底前,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复工复产煤矿要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自检自改,自检结束后要填写《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安全风险研判报告、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企业集团。请各产煤设区市应急局、省投资集团公司在9月15日前将对所辖煤矿的安全风险研判报告、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报省应急厅,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排查整治阶段”开展情况(含更新后的“两个清单”)和三年行动2020年度工作总结。
(十八)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下半年,省应急厅、江西煤监局将对各地三年行动推进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项整治任务的落实情况、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履职情况。各产煤市县应急局也要加强对所辖煤矿三年行动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全覆盖的督促检查,用好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等手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成效的地区和企业,通过约谈、曝光、通报等形式切实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通报;对领导责任不落实、三年行动推动不力、履行职责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十九)强化煤矿监管信息化建设。202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各产煤市县要充分用好省级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监察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所有煤矿应对问题隐患按照“两个15天”要求进行动态管理。用好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联网系统,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升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十)强化舆论宣传和示范引领。2020年9月底前,组织“安全生产万里行(赣鄱行)”采访团赴重点产煤地区采访报道三年行动“排查整治”阶段工作情况,营造舆论氛围。各产煤地区、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三年行动推进实施情况,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