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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1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文件
赣应急办字〔2020〕102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
应急管理厅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于2020年8月3日经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施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出庭工作,增强应诉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厅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并依法参加出庭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我厅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第四条 我厅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范围:
(一)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二)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要求我厅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我厅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其他确需我厅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审胜诉后,行政相对人提出上诉的,我厅负责人应当继续出庭应诉。
第五条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我厅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六条 我厅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1至2名法律顾问、律师或者我厅涉诉业务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前款所指工作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我厅办文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于当日转送厅政策法规处会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单位办理。
第八条 厅政策法规处承担行政应诉综合职责,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以及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进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并做好相关组织、沟通、协调和指导工作。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单位承担具体应诉职责,负责准备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材料,提出应诉答辩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草拟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原件一并送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厅政策法规处于3日内完成审核后,报送机关负责人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法院。
委托法律顾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律师依法履行应诉文书制作等诉讼代理人义务。
第十条 我厅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出庭职责:
(一)庭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相关处室、单位以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二)庭审中,应当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言语文明;
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按照法庭要求举证、质证、陈述、辩论,遵守法庭纪律和秩序;配合人民法院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三)庭审后,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申诉、请求抗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我厅应当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研究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定和落实改进、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将案件文书材料整理归档,并在生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或决定文书、我厅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三条 我厅民事应诉等其他涉诉案件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