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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1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文件
赣应急办字〔2020〕103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
应急管理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于2020年8月3日经第9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即日施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厅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由我厅代为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在我厅起草过程中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我厅参与的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在我厅起草过程中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按照职责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按照本办法,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遵循“谁起草、谁审查、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初审和复审的程序进行。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应当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遵照本办法确定的审查标准,遵循基本审查流程,经初审形成自我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见附件),连同政策措施一并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复审。
厅政策法规处在进行复审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法制审核意见中说明相关情况;政策措施经复审通过后方能提交厅领导审议。
第六条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处室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厅政策法规处协调。
厅政策法规处认为确有必要的,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专家参与论证。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厅领导裁决或者提请厅领导集体审议。
第七条 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意见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第八条 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而制定或草拟的具体政策措施,亦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时可不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征求意见,但应当着重审查该具体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所制定或者草拟的依据,是否突破有关依据设置了妨碍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九条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具体内容。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安全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安全准入条件;
2.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4.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2.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应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市场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第十条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例外规定时,由起草处室(单位)在自我审查意见中说明该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一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具体负责,对其影响全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发布前我厅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单位)和政策法规处按照职责进行公平竞争复核,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按照规定启动政策性文件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