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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文件
赣应急办字〔2020〕117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0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综合5类专家。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四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应急管理检查、督导、核查、巡查等工作;
(三)参与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四)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参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研判、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参与应急救援或演练;
(七)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八)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专家聘任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无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者经审核认定后,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四)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职称可放宽到70周岁);
(六)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调查工作;
(七)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九)一般情况下,各行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人员不纳入专家库(确有需要纳入的,需专题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分为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推荐专家人选;
(三)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综合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告。
第四章 专家守则
第七条 专家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不得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按时参加各项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任务完成后,应按照工作要求提供执行任务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委派时,应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根据需要参与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
(六)未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时,不得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七)专家本人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影响工作公正性可能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八条 专家的聘任期限为五年。专家任期届满前半年内,应主动提出延续申请。不主动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放弃延续资格。
第九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通常情况下,采用“摇号”的方式抽选专家,一次一“摇号”,一次一授权。
第十一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网上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经专家本人同意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在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派工作任务;
(四)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作出明显错误意见结论,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法规、技术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接受委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涉及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八)在接受委派工作任务中,未经批准擅自传播现场资料,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歪曲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专家在履行专家职能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应急管理厅有关部门举报。省应急管理厅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派、谁付费”的原则,专家受委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委派部门或被服务单位按《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专家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报销。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准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