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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省投资集团公司、安源煤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归档》和《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矿安〔2022〕85号,以下简称《“三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有效预防煤矿水害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煤矿防治水超前治理理念。水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淹井事故。近年来,全国煤矿较大以上水害事故多发,分析原因,多是由于煤矿水害分布情况不清楚、采掘部署不合理、防治措施不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险情处置不科学造成的。对此,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水害事故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的严重威胁,牢固树立防治水超前治理理念。煤矿企业及其上级公司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等,以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为重要抓手,切实强化防治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二、严格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全省所有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在2022年底前完成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工作。省属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应当由安源煤业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其他煤矿应当聘请专家会审。当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透水、溃水)造成采掘区域或者煤矿被淹时,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编制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
三、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标准。全省所有煤矿要逐条对照《“三区”管理办法》的明确要求科学划定“三区”,凡不受水害威胁区域或经治理后对安全开采无威胁的区域可划定为可采区;凡存在水害威胁、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区域一律划定为缓采区;凡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或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区域、各类防隔水煤柱、保护煤柱所在区域一律划定为禁采区。此外,地表水体、松散含水层、富水性强或极强含水层、老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均要划定为禁采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突水系数大于0.10MPa/m的区域,也要划定为禁采区。
四、严格绘制分煤层防治水“三区”管理图。全省所有煤矿要在2022年底前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针对受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老空水、构造水等不同类型水害威胁区域,按照严格对照《“三区”管理办法》标准划定的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煤层绘制防治水“三区”管理图,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粗实线圈出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并附文字注记说明不同的水害类型及划分时间。报告及图纸应当根据“三区”动态转换情况及时更新。所有煤矿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
五、切实加强防治水“三区”管理检查执法。2022年12月底前,各产煤设区市应急局要将辖区内煤矿的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完成情况报省应急厅。从2023年1月开始,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凡发现煤矿企业未按要求编制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煤矿未按要求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履职不到位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预防各类煤矿水害事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