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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2〕147号

发布日期:2022-12-07 14:36 信息来源:执法局 字号:[] [] []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司法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切实规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应急〔2021〕9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2日


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各市、县(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领域安全风险状况、监管执法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监管执法难度、执法队伍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需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技术检查员。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或者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择优聘用,对于从业时间较长、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

第七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核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知识。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

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

按照考试或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确定正式聘用人员。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的,按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八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第九条 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

第十二条 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开展现场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可以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第十三条 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四条 在试用期间,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兼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专业知识和通用行政执法知识。技术检查员通过岗前培训考核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不予正式聘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培训考核。

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并由各设区市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检查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专职技术检查员开展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续聘、奖惩、薪资、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考核内容对兼职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聘用的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

第十八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本级人大、政协以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重大执法事项,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同时,根据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岗位特点、专业水平、技术职称、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专职技术检查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应急管理部门与技术检查员在进行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者终止等有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明确技术检查员的试用期、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根据兼职岗位特点、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量给予相应的补助。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第二十二条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的统一制发和统一编号。

工作证应当标注姓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发证时间、有效期、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专用印章。

技术检查员工作证的管理参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聘用、聘任的需要申领工作证的人员信息,统一报省应急管理厅颁发证件。

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含县、市、区,乡镇,街道)上一年度聘用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的,自动解聘。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协助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确有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工作的,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乡镇、街道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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