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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基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基建监督管理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3〕108号
发布日期:2023-10-30 12:00 信息来源:非煤矿山处 字号:[大] [中] [小]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尾矿库回采、闭库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权限
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严格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省、市、县三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审批职能部门”)分级审查: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以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地下矿山,省属及以上露天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不足2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库。
2.设区市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省属以下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
3.县级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以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采砂场(不含河道采砂)。
各级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责,按照以上明确的职责范围,对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负责,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查。
二、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各级审批职能部门要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审查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制度,严格审查标准和办结期限,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补正、检测、鉴定、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建设单位提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一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两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严格基建工期和安全要求
(一)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因未及时开工导致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失效的,在重新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取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后,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签字,双方主要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应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后2年内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超过2年未开工的,在申请开工前,由原设计单位对项目现场、周边环境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重大变更的,应当编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报原批准部门审查;经复核不需要重大变更且符合现行法规、政策要求的,出具书面复核意见,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承包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不少于3人;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隐蔽工程施工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检验,施工过程应有监理或建设单位旁站并留存相关影像、文字记录。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在基建过程中应当同步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尾矿库在基建过程中应同步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在验收前与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接。
(三)严格项目基建期延期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基建期延期管理,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项目基建期计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期从施工组织设计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之日开始计算;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并开工建设的,按最后确定的建设期计算。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需停止建设6个月以上的,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3〕38号)等文件要求履行报停手续。
2.项目基建延期。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需延长基建期的,在建设期满30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勘查,设计单位对基建工程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符合性进行核查,计算剩余基建工程量和需要延长的基建期,补充安全措施,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建设单位根据现场核查报告向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核验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查阅现场核查报告等延期申请有关资料,现场检查项目安全设施基建工程施工进度(包括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和安全施工条件后,出具延期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建设。
基建期延期累计时间超1年仍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立即停工,由原设计单位对现场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定不需重大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原则上为原设计审查专家组)对复核意见、安全设施设计和补充设计方案(涉及简易变更的需提供)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建设;之后,仍未按审查确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的,停止项目施工,按照《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对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私挖滥采、以采代建、超层越界、资质挂靠、层层转包分包等非法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后,经整改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建设要求的,方可履行延期程序;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无法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建设要求的,依法处罚后,停止建设,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要高度重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结合辖区内非煤矿山实际,统筹做好专家审查、现场复核等经费保障,增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人员配备,加强对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法依规严格审查。
(二)严格准入标准
要严格执行国家、江西省规定的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准入标准,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有效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不得新建开采规模小于50 万吨/年、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建筑用石料、石灰岩矿;不得审查通过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除外)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改建、扩建和其他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露天矿山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以及位于长江干流江西段3公里,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干线及鄱阳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尾矿库;不得审批“头顶库”新建和加高扩容项目。与煤共(伴)生矿山要由煤矿设计单位和煤矿安全评价单位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要按照煤矿开采的相关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与煤共(伴)生矿山进行安全监管。
(三)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要加强从事非煤矿山勘察、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和检测检验单位的日常监督。各评价单位应客观、全面开展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为工程建设施工提供现场服务。对违反设计标准规范、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帮助隐瞒违法违规行为、技术支撑服务不到位的设计、勘察、评价、检测检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原江西省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同时废止。
附件:申请表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