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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3〕116号
发布日期:2023-11-17 17:30 信息来源:非煤矿山处 字号:[大] [中] [小]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委办〔2023〕7号)部署要求,为切实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推动我省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好、策划好、保障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意见》深入人心,宣传报道要做到有深度、有广度、有热度。
二、切实突出重点,细化工作举措
(一)开展一次学习研讨。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及上级集团公司要在12月15日前由主要负责人带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学习研讨,吃透《意见》精神,对照要求逐条查找差距并研究落实计划。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和相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矿山企业关于落实《意见》的建议,并在12月30日前报送省厅办公室。
(二)开展一次全面宣讲。省应急管理厅将结合矿山安全生产专题行新闻采访活动至崇义、德兴等重点县现场开展宣讲和研讨活动。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在12月30日前,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一次集中宣讲;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认真编写宣讲课件,精心安排培训内容,分层次分节点抓好落实。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组织各班组(车间)集中宣讲,针对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关键岗位和一线作业人员,围绕《意见》分别制定不同的宣讲内容,切实增强宣讲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开展一次广泛宣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上级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意见》学习研讨和入企宣讲工作等的宣传,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至少发表1篇宣传稿件。各矿山企业要按照挂一批标语、征集一次落实建议、发表一篇学习心得或宣传稿件的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氛围。
(四)开展一次对标落实。各地各有关企业要结合本地区(企业)工作特点、灾害状况,坚持问题导向,在学习宣传的同时,突出解决本地区、本企业与《意见》要求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把握好整治提升方向,细化工作措施,协调推动地方党委政府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科学分解责任,把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推动学习宣传和《意见》落实取得成效。
三、切实跟踪问效,强化检查考核
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强化对辖区或所属矿山企业学习宣传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后续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监管部门督促检查情况、矿山企业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统计网络媒体宣传、集中学习研讨等相关数据,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于12月30日汇总《<意见>学习宣传工作统计表》(附件)并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林杰、谢晓斌,0791-85257038。
附件:《意见》学习宣传工作统计表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