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现状评价

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1000t/aF227ea(以下简称F227)装置,20000t/a有水酸装置(含18000t/a工业有水氢氟酸、2000t/a试剂有水氢氟酸)

发布时间:2017-05-31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1000t/aF227ea(以下简称F227)装置,20000t/a有水酸装置(含18000t/a工业有水氢氟酸、2000t/a试剂有水氢氟酸)

简介:

 

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光化工)于2006711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上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属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企业厂址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梓埠镇工业园内,属于规划的化工集中区,是由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在江西投资兴建的氟化工产品企业,注册资金4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周伟杰。

莹光化工30000t/a无水氢氟酸装置,9000t/a化学中间体(含3000t/a 4--3,5-二硝基三氟甲苯,6000t/a三氟甲苯)装置,1000t/aF227ea(以下简称F227)装置,20000t/a有水酸装置(含18000t/a工业有水氢氟酸、2000t/a试剂有水氢氟酸)于2014612日取得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40783,许可范围:无水氢氟酸(30kt/a)、七氟丙烷(1kt/a)4--3,5-二硝基三氟甲苯(3kt/a)、三氟甲苯(6kt/a)、有水氢氟酸(20kt/a)、工业氟硅酸(10kt/a)。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7611日。2016714日企业变更负责人为现在法定代表人周伟杰。

现根据政策及市场等相关因素,莹光化工30000t/a无水氢氟酸装置暂停生产(生产其他产品需使用的无水氟化氢改由从市场购买),9000t/a化学中间体已经暂停生产。因此莹光化工现有的在役生产装置主要为1000t/aF227ea(以下简称F227)装置,20000t/a有水酸装置(含18000t/a工业有水氢氟酸、2000t/a试剂有水氢氟酸)。

本次在役装置项目涉及的主要物料有:氟化氢(无水)、F227(灭火剂七氟丙烷)、六氟丙烯、液碱(30%)、工业有水氢氟酸(40%)、试剂有水氢氟酸(40%)。产品为F227、工业有水氢氟酸(40%)、试剂有水氢氟酸(40%)、催化剂(含少量三氟化铝和三氧化二铬)、氮[压缩的](氟化氢卸车时采用氮气压料卸车)、柴油(柴油发电机组用)[闭杯闪点≤60]。其中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有:无水氟化氢、六氟丙烯、液碱、氢氟酸、氮[压缩的]、柴油[闭杯闪点≤60]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安全生产条件许可条例》(20147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进行修改)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令修订)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称:赣安中心)对其企业现状进行安全评价。

本报告只针对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在役生产装置1000t/aF227生产装置及附属罐区,20000t/a有水酸装置及附属罐区、无水氟化氢罐区及其相应的公用工程等进行安全评价,以作为该公司0.1t/aF2272t/a有水氢氟酸项目项目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檀廷斌

技术负责人:

夏长喜

过程控制负责人:

 

评价报告编制人:

黄香港

报告审核人:

周红波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檀廷斌、黄香港、谢寒梅

注册安全工程师:

谢寒梅

技术专家: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檀廷斌、黄香港、谢寒梅

时间和主要任务:

时间:2017.2.23;主要任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

 

2014年取证以来,项目外部条件、装置变化情况如下:

1、生产装置变化情况:

12014612日取得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16714日变更负责人为现在法定代表人周伟杰,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40783,许可范围:无水氢氟酸(30kt/a)、七氟丙烷(1kt/a)4--3,5-二硝基三氟甲苯(3kt/a)、三氟甲苯(6kt/a)、有水氢氟酸(20kt/a)、工业氟硅酸(10kt/a)。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17611日。

30kt/a无水氟化氢生产装置、3kt/a 4--3,5-二硝基三氟甲苯生产装置及6kt/a三氟甲苯生产装置停产。

21kt/a七氟丙烷生产装置及20kt/a的有水氢氟酸生产装置使用的氟化氢改由外面采购,采购来的无水氟化氢储存于原有的无水氟化氢储罐区。不再涉及无水氟化氢充装灌瓶。无水氟化氢卸车系统应引入全厂DCS系统及SIS系统。

3)取证以来,项目内部未新增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和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基本无变化,建构筑物火灾危险等级基本无变化。

4)取证以来,除去停产4--3,5-二硝基三氟甲苯、三氟甲苯、氟化氢生产线,氟化氢由自产后储存于无水氟化氢储罐区改为采购无水氟化氢储存于无水氟化氢储罐区外。另外部分公用工程停用。

停产及停用装置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其余未发生其他重要变更。

2、外部条件变化情况:

1)在役装置距离北面乐安河320m,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7]17号文的要求。

2)取证以来,西面的江西天一特种油科技有限公司,其新建部分建构筑物,于2016年进行了验收,与本项目有水氢氟酸生产装置(丁类)距离在20m以上,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规范要求。

西面的江西省君鑫贵金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自本企业取证以来,无新建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及火灾危险等级基本无变化。

3)南面为园区道路,无变化。

4)东面为江西华邦药业有限公司,距离本企业生产装置185m以上,自本企业取证以来,无新建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及火灾危险等级基本无变化。

东面为万年县凯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距离本企业生产装置300m以上,自本企业取证以来,20151012日变更为江西银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并利用原有公共设施、辅助设施、生产车间及各车间部分生产线进行了改建工程。

5)东面一侧有110KV的架空电力线(塔高40m),架空电力线中心线距离本项目生产装置70m以上,大于1.5倍杆高的要求。

6)企业依托的园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排水等)与上次换证相比较,均未发生任何改变。能满足项目的需要。

7)本公司的卫生防护距离为800m,周边条件与项目验收时一致,未发生根本变化。

8)其余未发生变化。

企业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投产至今已有近3年,生产设备及管道存在一定的腐蚀。因此,企业对生产设备及管道需加强防腐处理。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及建议:

1.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中毒窒息、物理爆炸为主要危险因素,同时存在化学腐蚀、灼烫、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锅炉爆炸、淹溺、其他伤害、噪声与振动、高温与辐射等危险、有害因素。

2)企业在役装置涉及的主要物料有:氟化氢(无水)、F227(灭火剂七氟丙烷)、六氟丙烯、液碱(30%)、工业有水氢氟酸(40%)、试剂有水氢氟酸(40%)。产品为F227、工业有水氢氟酸(40%)、试剂有水氢氟酸(40%)、催化剂(含少量三氟化铝和三氧化二铬)、氮[压缩的]、柴油[闭杯闪点≤60]

其中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有:无水氟化氢、六氟丙烯、液碱、氢氟酸、氮[压缩的]、柴油[闭杯闪点≤60]

3)对照国务院令第190号《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所附监控化学品目录,该项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无监控化学品。

4)对照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可以看出,该项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

5)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十部委2015年第5号公告)辨识,该项目涉及的各种化学品中无剧毒化学品。

6)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7)依据《高毒物品名录》(2003年版)的规定,该项目的危险化学品氟化氢、氢氟酸、氟化物属于高毒物品。

8)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规定,该项目的氟化氢、氢氟酸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9)限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依据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122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等规定,该企业无限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10)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的规定,该F227的合成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氟化工艺。

11)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无水氟化氢、六氟丙烯、液碱、氢氟酸等。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氟化氢、氢氟酸列入表1毒性物质,柴油其闪点小于60℃,属列入表2的易燃液体类。其余物质不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内。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装置区域构成危险化学品一级重大危险源。

12)本项目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常温下氟化氢为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1。因此本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计算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风险标准执行。

  定量计算结果:

①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3´10-7)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530m

②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1´10-6)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480m

本项目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以生产、储存装置边缘算起)530m内无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480m内不存在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软件计算显示无社会风险。

13)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2013年修订),该项目生产装置、产品和工艺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

2.安全生产条件

1)厂址及与厂外民居、公共设施、企业的间距

1)本项目选址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符合当时市、县的规划和布局。

2)根据环评批复,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800m,与居住区之间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本项目对外部影响主要是氟化氢、氢氟酸、六氟丙烯等泄漏事故造成的影响。

4)本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软件计算显示无社会风险。

5)厂址与厂外民居、公共设施、企业的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环评批复的卫生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的要求;该公司周围环境无不利影响,交通运输便利,当地自然条件温和,地震烈度小于Ⅵ度,地质条件好。

2)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出入口及厂内道路基本符合规范规定,基本满足防火距离要求。

3)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设置相应的疏散通道,腐蚀环境采取了相应的防腐措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工艺及设备、设施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安全附件及检测仪器、仪表定期进行了校验,按规定设置了防雷、防静电接地并定期进行检测。工艺管理及设备设施基本符合规范的要求。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和措施,企业针对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5)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水消防系统,配备了相应的灭火器材,作业场所基本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了相应整改建议和措施,企业针对隐患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6)公用配套工程

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0.1t/aF2272t/a有水氢氟酸项目生产装置与生产相配套的供电、供水、供蒸汽、冷冻、压缩空气等均能满足生产要求。

7)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符合要求,安全责任到人,逐级负责;应急预案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安全检查、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整改、防火防爆管理、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罐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基本到位,现场检查无违章现象。

3.评价结论

在充分考虑本评价企业在役装置潜在的火灾、爆炸、中毒、化学腐蚀等的危险性,综合考虑其他危险、有害因素,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项进行了整改,其0.1t/aF2272t/a有水氢氟酸项目生产装置具备了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风险属于可接受范围,企业在役装置安全现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建议

1、针对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的生产装置,企业对已停的原有生产、储存设施的应进行安全处理,清空生产储存设施内的物料,进行安全交出,贴上停用标志,将具体情况汇报给当地安监部门,企业不得擅自复工复产。

根据《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企业要在复工复产前自行严格组织安全检查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及时将复工复产报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并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本项目企业因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须逐级报当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复工复产实施方案,落实恢复建设、生产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组织专业人员对本企业各生产系统、设备设施等自查自检合格等内容。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收到企业复工复产报告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主要采取对涉及一般隐患治理企业随机现场抽查、对涉及重大隐患治理企业逐一进行复查。企业自行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核查及安监部门核查均必须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把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复产。其中,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隐患没有整改治理到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照不齐或失效、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未对企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图纸未按规定报备和图实不符的,停工停产期间未落实安全措施、值守人员和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2、对本报告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认真研究落实,对尚未进行整改到位的隐患应切实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定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保证整改资金到位,及时消防或控制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3、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和自身完善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急救援的能力,逐步达到本质安全的目的。

4、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员工的操作和判断、处理故障的能力,强化安全管理,创造条件在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提交时间: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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