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
发布时间: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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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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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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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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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成立于2012年5月15日,2017年9月25日更名为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注册地为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荆桥村,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冯刚,经营范围为:建筑石材开采,河沙、砖、五金建材销售,是一家集矿石开采与粗级加工为一体的矿山企业。
2011年11月宜春市地质队编写了《袁州区芦村镇荆桥村辖M-12区块建筑用灰岩矿矿区普查地质报告》及相关图纸,2012年5月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3609022012057130125043,有效期201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2012年6月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委托南昌安达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写了《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安全预评价报告》,同年6月委托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编制了《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露天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并于2013年12月25日取得了由原宜春市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FM安许字[2013]C450号)。矿山于2016年9月由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编写了《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于2016年12月25日延期了由宜春市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FM安许字[2013]C450号)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5日。
2019年10月企业委托江西安达安全评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认为:矿区的东侧距3号拐点约356m处有架空高压线,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在未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2012年6月原武汉理工大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矿山现状评价实得分为156分,得分率70.90﹪,安全现状属差类矿山,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评价报告结论为: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露天开采现状不具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企业于2019年10月委托江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建设计,编制了《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初步设计》、《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的审查,于2020年01月19日下发了批复(宜市应急非煤项目设审【2020】5号)。
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于2020年01月20日起,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矿山于2020年10月上旬基本完成了各生产及辅助系统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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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黎财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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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管自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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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负责人: |
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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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人: |
黎财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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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许玉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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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黄伯扬、黎余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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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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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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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黎财荣、黄伯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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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主要任务: |
2020年10月25日现场查看收集资料,11月完成评价报告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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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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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遵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其“三同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矿山电源、供配电系统以及排土场的场址与《安全设施设计》内容相符。综上所述,该矿山无《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中否决项。
本报告对“三同时”程序、矿山露天采场、采场防排水系统、矿岩运输系统、供配电、总平面布置、排土场、通信系统、个人安全防护、安全标志、安全管理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12个方面的85项内容进行符合性评价,其中否决项8项,全部符合要求。85项内容中有15项缺项、不符合项有2项,占检查项总数的2.86%<5%,符合《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6〕14号)附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规定的“不符合”项少于检查项总数5%的要求。
结论: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金昊采石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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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