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电化厂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
发布时间:2021-12-06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铜鼓县电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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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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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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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电化厂成立于2004年2月19日,位于江西省铜鼓县大段镇,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王哲洵,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高氯酸钾、氯酸钾生产、销售。
2005年8月该项目办理了“三同时”手续,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同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0年12月通过宜春市环保局组织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项目建设的消防、防雷等设施已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测、验收。2011年12月由江西省化学工业设计院进行年产1000吨高氯酸钾和2000吨氯酸钾生产装置进行整改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2021年4月25日,企业在宜春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备案编号:3609002021074。该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进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WH安许证字[2005]0072号,许可范围:氯酸钾(2000t/a)、高氯酸钾(1000t/a)***,有效期:2018年08月21日至2021年08月20日,现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
2021年4月10日,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与专家组对铜鼓县电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厂区部分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设备布置等方面不满足要求。现场检查后,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铜应急责改〔2021〕49号)。受铜鼓县电化厂的委托,海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厂区在役生产装置的整改设计,并编制了《铜鼓县电化厂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该设计于2021年9月16日取得宜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宜市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1]19号)。企业根据整改设计要求进行整改完成后,编制了开车(使用)方案,并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专家组对开车(使用)方案及现场整改情况审查并提交开车请示报告,随后企业开始重新进行开车运行。
铜鼓县电化厂年产1000吨高氯酸钾和2000吨氯酸钾项目涉及的化学品有纯碱、氢氧化钠、重铬酸钠、盐酸、氯酸钠、氯化钾、氯化钠、氯酸钾、高氯酸钾、氢气、氯气;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氢氧化钠(原料)、盐酸(原料)、重铬酸钠(原料)、氯酸钠(原料)、氯酸钾(产品)、高氯酸钾(产品)、氢气(电解尾气)、氯气(电解尾气);其中氢气、氯气、氯酸钠、氯酸钾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氢气通过带阻火器的放空管线区屋顶放空,氯气经碱洗吸收后放空。厂区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第79号令修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赣应急字〔2021〕100号),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受铜鼓县电化厂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担了其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验收工作。组织项目评价组对工程的隐患整改设计、施工文件及企业提供的安全技术及管理、安全检验、检测等资料进行了调查分析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现场进行了核查,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与委托方进行了交流。本报告主要按照《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进行编制。评价报告主要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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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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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马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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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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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人: |
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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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核人: |
周红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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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黄香港、倪宏华、黎余平、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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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
黄香港、周红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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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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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黄香港、倪宏华、黎余平、檀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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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1.10.27~2021.12.6;
主要任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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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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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及建议:
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氢氧化钠(原料)、盐酸(原料)、重铬酸钠(原料)、氯酸钠(原料)、氯酸钾(产品)、高氯酸钾(产品)、氢气(电解尾气)、氯气(电解尾气)。
2)根据《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该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可知,该项目涉及的盐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该项目涉及的高氯酸钾、氯酸钾、氯酸钠、重铬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经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该项目涉及的氯属于剧毒化学品。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国家应急部等四部委公告(2020)第3号辨识,该项目氯酸钾、氯酸钠、氯气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1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该项目不涉及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及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涉及的氯、氢、氯酸钠、氯酸钾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进行辨识,该项目工艺过程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该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6)该项目中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灼烫、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淹溺、车辆伤害、毒物、高温、噪声与振动。其中,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为主要危险因素,高温、低温、毒物为主要有害因素,其余危险、有害因素为一般危险、有害因素。
2.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1)该项目为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项目,在原址上进行安全提升,不新增用地。
2)该项目与周边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周边河流等八类场所的距离符合安全间距的要求。与周边居民等的防火间距满足要求。
102复分解车间二与铜修公路的间距只有35.8m,不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第18条距离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的要求,由于厂区第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为2005年8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隐患整改未改102复分解车间二的主体结构、主反应设备的容积、数量和位置。
3)铜鼓县电化厂自上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21年9月25日停产整改期间,设备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人身伤亡及设备损坏事故。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铜鼓县电化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了《铜鼓县电化厂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该项目在整改过程采纳了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建议及要求,对未整改到位的部分,本评价报告提出了整改要求,企业进行了整改。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该公司本次隐患整改工程属于企业安全设施提升改造项目,未改变该公司工艺技术。
该项目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备、设施基本齐全,安全附件及检测仪器、仪表定期进行了校验,按规定设置了防雷、防静电接地,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电机按要求采用防爆或隔爆型等。工艺管理及设备设施符合规范的要求。
该公司安全设施提升改造后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专家试生产方案评审并重新进行试生产后,整体工艺运行平稳,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5.该项目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1)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性:该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了《铜鼓县电化厂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企业根据整改设计要求进行整改完成后,编制了开车(使用)方案,并于2021年9月25日通过专家组对开车(使用)方案及现场整改情况审查并提交开车请示报告,随后企业开始重新进行开车运行。该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已通过专家审查,并取得备案文件。
2)该项目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文件及法规、标准。
3)平面布置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的合理性:该项目经隐患整改后生产场所、办公场所之间的间距满足安全要求,建筑结构、防火分区、防雷设施、安全出口的设置等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的常规防护设施、防火灾、防急性中毒窒息、防止机械伤害等的设施和措施合理。
4)设施、设备、装置及工艺方面的安全性:该项目生产工艺操作和设置的安全设施满足安全需要,生产设施的布置能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及操作方便。设施、设备、装置及工艺方面安全可靠。
5)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的配套性:为该项目生产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满足需要。
6)项目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该项目由海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编制了《铜鼓县电化厂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及相关图纸,该项目总图、设备布置、工艺流程与该安全隐患整改设计图纸一致。
7)人员管理及安全培训方面充分性:公司现已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专职安全员均按“三年整治行动的要求”进行化工专业学历提升,且具有相关安全工作经验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该项目安全管理需求。该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制度执行情况较好。该公司已为从业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具备本岗位的履职能力;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该项目安全管理需求。
该公司2020年5月至今,无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江西省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人员学历的要求。
8)应急救援有效性:该公司已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制定了演练计划并进行了演练,应急救援准备充分有效。
9)通过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全过程的分析、评价,我们认为该项目建设依据充分、建设程序合法;厂址总体布局合理,工艺技术成熟,各项安全防护设施配套齐全,达到了隐患整改设计的要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该项目的安全生产需要。
10)该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铜鼓县电化厂在役生产装置整改设计提出的隐患已整改完成,企业布置与隐患整改设计图纸一致,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隐患整改设计要求一致,且满足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已取证,安全管理人员按“三年整治行动的要求”进行化工专业学历提升,满足相应的学历、专业要求;企业定期进行隐患排查、积极落实隐患整改并按要求填报隐患排查与治理系统。该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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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