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意高再生资源热力发电有限公司高安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发布时间:2016-06-22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高安意高再生资源热力发电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高安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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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意高再生资源热力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地址位于江西省高安市瑞州街办胡家路,从事燃烧设备、固废、危废处理技术和节能环保设备的设计生产和研发制造,并承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泥处理项目,公司法人代表为伍江淮,占地面积约为80亩。
本项目设计处理垃圾能力为900吨/天,拟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日处理生活垃圾600 吨(年处理21.9 万吨),二期工程日处理生活垃圾300 吨(年处理10.95 万吨)。采用特许经营权BOO 模式投资建设,项目由意高集团为投资主体,由意高集团成立的项目法人公司高安意高再生资源热力发电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及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投资主体从垃圾处理费和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上网售电等方面获取收益。项目总投资33079.54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1978.17 万元,建设期利息998.20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为94.17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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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戴磷 |
技术负责人: |
夏长喜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马程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戴磷 |
报告审核人: |
戴磷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王冠、辜刚 |
技术专家: |
罗杨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戴磷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15.12.26;
主要任务:对本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
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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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及建议:
1、评价结果
通过对对高安意高再生资源热力发电有限公司《高安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危险、有害分析及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
1、本项目存在火灾、爆炸,容器爆炸、锅炉爆炸、触电,中毒和窒息,灼烫,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淹溺及其它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2、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的规定,本项目中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氨水、乙炔、氧气属危险化学品。
4、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本项目中盐酸和项目检修使用的乙炔气瓶中的丙酮属易制毒化学品。
5、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的规定,本项目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的规定,本项目中无监控化学品。
7、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规定,本项目中检修使用乙炔气瓶中存在的少量乙炔和丙酮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8、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9、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辨识,本项目余热锅炉属于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的设备。
10、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中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范围。
11、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应当在购买前将所购买盐酸的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2、该锅炉发生爆炸时,距爆炸中心9.56m以内的人员将内脏严重损伤或死亡,并且在此范围内的围墙倒塌,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3、本项目选址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符合当地规划,与周边民居的距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14、本项目平面布置基本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厂区各建筑物的布置按装置、工艺要求,进行功能分区,能满足总评布置和建筑物规范的要求。
15、本项目工艺技术可靠,无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选型与工艺、介质相适应,生产储存设施有良好的安全可靠性。
16、本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为火灾、锅炉爆炸、中毒窒息、灼烫等。在采取第6章安全对策措施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其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合结论:认为从安全生产角度,《高安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的要求,项目潜在的危险风险程度在有效控制的可以接受范围,工程的安全有一定保障,整个建设工程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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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