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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吨盐酸莫西沙星等医药中间体项目

发布时间:2023-02-19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年产60吨盐酸莫西沙星等医药中间体项目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1124日,于202035日经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营业执照换发,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明,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医药中间体为主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精细化工企业,该公司厂址位于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内,属于江西省首批认定的化工园区,占地面积约48.44亩。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2125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WH安许证字[2007]0457号,有效期为2021213日至2024212日,许可范围为五氯化磷(21.5kt/a)。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为了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企业得以高产值、高附加值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决定利用厂区预留场地建设年产60吨盐酸莫西沙星等医药中间体项目。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吨盐酸莫西沙星等医药中间体项目于2022913日取得了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文件,项目统一代码为:2204-360281-04-01-823164。该项目总投资366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投资2600万元,铺底流资金800万元,其它资金260万元。

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三乙胺、甲苯、氢氧化钠、硫酸、冰醋酸、正丁醇、硼酸三甲酯、甲醇、乙醇、盐酸、对氟苯胺、DMF、无水哌嗪、二氯甲烷、氯甲酸甲酯、乙酸乙酯、苯酚、氢氧化钾及1-氯丁烷、氮气(压缩的)等。该项目涉及到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甲苯、甲醇、乙酸乙酯及苯酚,该项目涉及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有胺基化工艺和烷基化工艺,该项目不涉及重大危险源。

该项目产品及副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及甲苯、甲醇、乙醇及DMF等溶剂的回收套用,故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1号令,2015年第79号令修订)规定,企业应申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及《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应急字(2021100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工程项目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是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受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对该公司年产60吨盐酸莫西沙星等医药中间体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评价。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王冠

技术负责人:

周红波

过程控制负责人:

檀廷斌

评价报告编制人:

王冠、朱世斌

报告审核人:

王波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王冠、占伟、曾华玉、王海波、倪宏华

注册安全工程师:

王冠、占伟

技术专家:

朱世斌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朱世斌(技术专家)、王冠、王波、倪宏华

时间和主要任务:

20229勘察现场、搜集资料

评价报告:

9.1.1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结果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三乙胺、甲苯、氢氧化钠、硫酸、冰醋酸、正丁醇、硼酸三甲酯、甲醇、乙醇、盐酸、对氟苯胺、DMF、无水哌嗪、二氯甲烷、氯甲酸甲酯、2-氯乙醛缩二甲醇、乙酸乙酯、苯酚、氢氧化钾、1-氯丁烷、环丙胺及氮气(压缩的)等。

2)该项目产品及副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及乙酸乙酯、甲苯及乙醇等溶剂回收套用,属于危化品生产项目;经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年版),该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可知,该项目原料中甲苯、盐酸及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经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该项目氯甲酸甲酯属于剧毒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的规定,该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该项目该项目涉及的高毒化学品有对氟苯胺,尾气中的氟化氢;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该项目涉及的甲醇、乙醇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变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项目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通过对该项目可研及企业相关资料分析,该项目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甲苯、甲醇、苯酚及乙酸乙酯、氟化氢、二甲胺等。

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通过对该项目可研进行分析,该项目涉及的重点监管工艺有胺基化工艺及烷基化工艺。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定义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40号令)得出结论如下:该项目不涉及重大危险源。

6)通过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分析了生产装置子单元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生产装置子单元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危险程度为Ⅲ级(危险的);中毒和窒息、灼伤、粉尘、机械伤害危险程度为Ⅱ级;Ⅲ级是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Ⅱ级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7)危险度分析:该项目生产装置的固有危险程度等级为Ⅲ级。

8)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的规定,该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为:火灾、(容器及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一般危险因素为: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车辆伤害和淹溺、坍塌。

9.1.2 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1)经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年版),该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可知,该项目甲苯、盐酸及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经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该项目氯甲酸甲酯属于剧毒化学品。根据《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52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等规定,该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该项目该项目涉及的高毒化学品有对氟苯胺,尾气中的氟化氢。

2.该项目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甲苯、甲醇、苯酚及乙酸乙酯、氟化氢、二甲胺。

3.该项目涉及5个胺基化工艺及1个烷基化工艺,其中分别为:

①盐酸莫西沙星项目中中间体I和环丙胺反应生成中间体II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中的胺基化工艺。

②盐酸莫西沙星项目中莫西羧酸和小环(S,S)2.8二氮杂双环(4.30)壬烷反应生成莫西沙星粗品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中的胺基化工艺。

③盐酸沙拉沙星项目中中间体I和对氟苯胺反应生成中间体II(2(2,4-二氯-5-氟苯甲酰氯) -3对氟苯胺乙烯酸乙酯)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中的胺基化工艺。

④盐酸沙拉沙星项目中中间体IV和无水哌嗪反应生成沙星粗品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中的胺基化工艺。

⑤吡喹酮项目中苯乙胺和2-氯乙醛缩二甲醇反应生成N-(2-苯基乙基)氨基乙醛缩二甲醇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中的胺基化工艺。

⑥苯丁醚项目中苯酚钾和氯丁烷反应生成苯丁醚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中的烷基化工艺。

其它工艺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建设单位已委托浙江化安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了该项目危险工艺的反应风险评估工作,其中胺基化反应工艺危险度评估均为1级,烷基化反应工艺危险度评估为3级。

4.该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5.通过预先危险分析可知该项目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的的危险等级为Ⅲ级;该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及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应重视的重大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

6.通过危险度评价法可知,该项目生产装置单元危险度等级为Ⅲ级;属于低度危险,在公司的生产管理中应从安全管理措施方面加强对其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9.1.3安全条件的评价结果

1. 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吨盐酸莫西沙星等医药中间体项目拟建设于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内。

2.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无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3.该项目所在地有较好的运输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已通过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4.主要生产装置、设施平面布置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的要求。

5.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运行时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该项目正常情况下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情况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7.该项目正常情况下自然条件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江西吉翔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60吨盐酸莫西沙星等医药中间体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国家和江西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要求,符合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从安全 角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该项目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提交时间:

 202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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