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
发布时间:2024-12-09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九江天赐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
简介: |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30日,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砂南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赵经纬,注册资本45500.00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基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王 波 | ||
技术负责人: | 周红波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海波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王 波 | ||
报告审核人: | 戴 磷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曾华玉、谢寒梅、王冠、郑强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技术专家: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王波、王冠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2.3.7-2024.12.09;主要任务:安全条件评价报告编制 | ||
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名称: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建设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金砂湾工业区。 建设性质:新建。 本期建设规模:项目具体产品方案见文本。 9.1.1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结果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五氟化磷、氟化锂、48%的氢氟酸、92.5%硫酸、碳酸二甲酯、无水氢氟酸、65%发烟硫酸、多聚磷酸、氮气(压缩的)、柴油、天然气、氟磺酸、尾气处理用的氢氧化钾等。该项目产品DMC液体六氟磷酸锂中含有约68%DMC,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2828项物质;该项目涉及的碳酸甲乙酯虽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其闪点为26.7℃,建设单位应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2)该项目原料中硫酸、发烟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五氟化磷、氟化锂、六氟磷酸、氢氟酸/氟化氢、氟化钙、液体六氟磷酸锂、氟磺酸属于高毒物品,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该项目产品涉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通过对该项目可研及企业相关资料分析,该项目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氢氟酸/氟化氢和天然气(RTO装置燃料)。 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通过对该项目可研进行分析,六氟磷酸、六氟磷酸锂的合成涉及氟化工艺。该公司委托江西安全评测检测有限公司、江西和元安全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反应风险评估。 5)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定义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得出结论如下:该项目559罐区五、557罐区三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532装置二、558罐区四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555罐区一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531装置一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 6)通过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531装置一子单元火灾、爆炸(含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程度为Ⅲ级;灼烫腐蚀、机械伤害危险程度为Ⅱ级;532装置二子单元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程度为Ⅲ级;灼烫腐蚀、机械伤害危险程度为Ⅱ级;电气子单元火灾、爆炸、继电保护动作异常、全厂停电事故危险程度为Ⅲ级,触电、电气误操作、无功电容器爆炸危险程度为Ⅱ级;仪表自动控制子单元火灾、爆炸危险程度为Ⅲ级,DCS系统错误、DCS系统运行不正常、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运行不正常危险程度为Ⅱ级;尾气处理子单元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的的危险等级为Ⅲ级,灼烫腐蚀的危险等级为Ⅱ级;给排水子单元火灾、中毒窒息、淹溺危险程度为Ⅱ级;供热子单元灼烫腐蚀危险程度为Ⅱ级;供冷子单元触电、冻伤、中毒窒息危险程度为Ⅱ级;空压氮气供应系统子单元容器爆炸、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等级为Ⅲ级;柴油供应系统子单元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的危险等级为Ⅲ级,车辆伤害的危险等级为Ⅱ级;仓库子单元火灾爆炸(含容器爆炸)、中毒窒息为Ⅲ级,车辆伤害为Ⅱ级;储罐子单元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程度为Ⅲ级,灼烫腐蚀危险程度为Ⅱ级;装卸子单元火灾、爆炸和车辆伤害危险程度为Ⅲ级,中毒窒息、灼烫腐蚀危险程度为Ⅱ级;特种设备单元容器爆炸、车辆伤害的危险等级为Ⅲ级;Ⅲ级危险程度是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Ⅱ级危险程度是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7)通过危险度分析:该项目531装置一单元的危险程度为Ⅱ级,属中度危险;532装置二单元的危险程度等级为Ⅲ级,属于低度危险,在公司的生产管理中应从安全管理措施方面加强高风险设备设施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8)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规定,该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为: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腐蚀;一般危险因素为: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淹溺、坍塌等。参照《职业卫生名词术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该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有害因素为:毒物;一般有害因素为: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及粉尘。 9)根据计算结合风险值等值线图,该公司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310-7)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厂界外最大180m(西侧);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310-6)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厂界外最大79m(北侧);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110-5)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厂界外最大46m(北侧)。该距离范围内无上述类别敏感目标。 9.1.2 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1.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五氟化磷、氟化锂、48%的氢氟酸、92.5%硫酸、碳酸二甲酯、无水氢氟酸、65%发烟硫酸、多聚磷酸、氮气(压缩的)、柴油、天然气、氟磺酸、尾气处理用的氢氧化钾等。该项目产品DMC液体六氟磷酸锂中含有约68%DMC,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2828项物质;该项目涉及的碳酸甲乙酯虽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其闪点为26.7℃,建设单位应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2.该项目原料中硫酸、发烟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五氟化磷、氟化锂、六氟磷酸、氢氟酸、氟化氢、氟化钙、液体六氟磷酸锂、氟磺酸属于高毒物品。 2.该项目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氢氟酸/氟化氢和天然气(RTO装置燃料)。 3. 该项目六氟磷酸、六氟磷酸锂的合成涉及氟化工艺。 4.该项目559罐区五、557罐区三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532装置二、558罐区四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555罐区一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531装置一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 5通过预先危险分析可知该项目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的的危险等级为Ⅲ级;该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灼烫腐蚀;应重视的重大有害因素有:毒物。 6.该项目531装置一单元的危险程度为Ⅱ级,属中度危险。 9.1.3安全条件的评价结果 1.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拟建设于江西省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湾工业区,根据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说明材料、湖口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套合影像图》,该项目用地位于认定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 2.该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无相应的防护目标。 3. 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该项目产品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该项目于2022年5月30日取得了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文件,统一项目代码:2112-360429-04-01-277734。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取得湖口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60429202200008号,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项目名称为年产9.5万吨锂电基础材料及10万吨二氯丙醇项目,该项目拟与该公司年产9.5万吨锂电基础材料及10万吨二氯丙醇项目建于同一厂区,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5.该项目所在地有较好的运输条件,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已通过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 6.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正常运行时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7.正常情况下,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情况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8.正常情况下自然条件不会对该项目产生影响。 9.1.4主要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评价结果 1.该项目拟采用工艺流程已通过江西省化学化工学会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 该项目拟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和SIS安全仪表系统,对主要工艺参数集中进行显示、记录和自动调节。从而有效地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对工艺过程的重要参数如反应釜温度、压力、各个储罐液位等,进行显示、记录、调节、控制、联锁、报警、打印、设定参数的在线修改等; 对现场运行的转动设备可进行停机操作。对重要的工艺参数设有自动调节,对可能产生危险的工艺参数则采用越限报警或联锁,以确保安全生产。系统设置在生产辅助楼,拟对重点部位主要生产工艺装置、储罐等实施DCS控制模式和程控模式,数据发生偏离时及时报警提醒或切断相关操作。 3. 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较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依据对该项目拟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与国内外技术的对比及该项目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9.1.5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 1)该公司所在地地震烈度为Ⅵ度,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作抗震设防。并应按《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的要求,对重点设防类建构筑物按7度进行抗震设防。 2)在工程设计前应根据勘查结果和地质资料和工程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对所有建筑、设备、设施等的基础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按要求做好该项目的埋地电缆、排水的设计与施工。 3)可研中未提及仓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531装置一、533电解液仓库、544电解液打包仓库、567甲类仓库一、570危废仓库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2、3.3.3条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火分区。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类厂房和甲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5)该项目控制室、机柜间应进行抗爆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设置,结构应满足《抗爆间室结构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6)企业应落实《化工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中提出的对策措施。 7)涉及氟化工艺装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必须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及机械化生产,最大限度的减少现场人员。 8)该项目六氟磷酸、六氟磷酸锂的合成涉及氟化工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本报告3.3.1节要求完善重点监控参数、各上下游工序间联锁控制装置、安全监控及自动控制方案。 9)该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氢氟酸/氟化氢、天然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本报告3.3.2节要求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10)建设单位应按《江西省化工企业自动化提升实施方案(试行)》(赣应急字〔2021〕190号)对生产储存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装置应设置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措施。 1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涉及碳酸甲乙酯、碳酸二甲酯等物料的场所内的设备防爆等级应不低于Ⅱ类,A级T2组,涉及柴油的场所设备防爆等级应不低于Ⅱ类,A级T3组。防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因需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4)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12)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生产设施,除进行电气设备防爆设计外,应进行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 13)涉及甲类可燃液体(DMC、EMC等)、有毒物质(五氟化磷、氟化氢等)的生产和储运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的规定,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的二级报警信号和气体报警控制器故障信号应引入消防控制室,现场电子仪表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的防爆要求。 14)建设单位应对六氟磷酸和六氟磷酸锂的合成、559罐区五、557罐区三、532装置二、555 罐区一、558罐区四、531 装置一等涉及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场所进行HAZOP分析、LOPA 分析、SIL定级等,逐条落实HAZOP分析中的建议,并根据LOPA 分析、SIL定级等结果设置相应等级的安全仪表系统。 15)企业应按照《氟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在含有氟化氢等酸性介质的换热设备应在线检测管道中冷却或加热介质的氟离子含量或pH值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管液位计,液位计应标有最高安全液位;对存在氟化氢等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氟化氢液体在碳钢管道中的流速不宜大于1.8m/s;氟化氢储罐周边应安装喷淋水幕,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或采用整体封闭吸收工艺;槽车充装作业间应配备自动切断、自动喷淋、抽风吸收等应急装置;氟化氢卸料和储存系统应安装故障检修所需的负压吸收装置;氟化氢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充装操作时应设置警戒区域,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非操作人员不应进入;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点),明确毒物救治方法,配备急救药品,或与就近医院签订救援协议。(依托医院救援时,应考虑医院与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有毒物料尾气处理设施应经过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尾气处理设施应能做到设备运行状态自动监控、工艺参数自动监测和排放指标连续检测;有可能接触氟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通风设备应涂防酸涂料,由通风设备抽吸的空气应排入洗涤设施。 16)涉及爆炸危险区域的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按不低于二级防雷等级进行设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 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17)使用或生产可燃液体的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18)该项目涉及将不凝气体经预处理后收集引入RTO废气焚烧装置,尾气收集各分支管、主管、缓冲罐至RTO管线等位置设置止逆阀或回火装置。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尾气混合进入尾气总管;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等不得排入全厂性尾气处理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系统。尾气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19)污水管道、EMC管道跨越龙山大道,跨越道路时高度不应低于5m,管线的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8章的要求,污水管道还应根据污水成分相应的选择材质。跨越道路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管线情况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制定跨越道路管道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演练。 20)该项目应根据项目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无水氢氟酸储罐发生泄漏、破裂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事故应急预案发放给周边村庄、企业,必要时应定期组织周边村民、企业进行培训,加强与周边企业、村庄的联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极端事故的处置能力。 21)该项目建成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分别取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2)项目建成后应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企业要组织所有人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 23)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24)企业检维修作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25)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26)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7)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9.2 评价结论 9.2.1危险、有害因素受控程度分析 通过对该项目生产过程情况分析,该项目存在一定的危险有害因素,但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及预防手段的基础上,项目的危险、有害程度可降低,可使安全方面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9.2.2建设项目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1. 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产品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于2022年5月30日取得了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文件,统一项目代码:2112-360429-04-01-277734。该项目备案的通知见附件。 3.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拟建设于江西省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沙湾工业区,根据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说明材料、湖口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江西湖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套合影像图》,该项目用地位于认定的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内。 4.该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取得湖口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60429202200008号,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项目名称为年产9.5万吨锂电基础材料及10万吨二氯丙醇项目,该项目拟与该公司年产9.5万吨锂电基础材料及10万吨二氯丙醇项目建于同一厂区,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5.该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无相应的防护目标。 6.拟采用的技术及设备先进、工艺合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拟采用的配套及辅助工程能够满足该项目所需要的安全可靠性的要求。 7.该项目投产后,正常情况下对周边自然环境的污染较小,与周边居民生活的相互影响较小。 8.该项目《可研》中尚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已在本报告作了详细说明,希望建设和设计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尽快完善。 9. 建议下一步设计、施工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将可研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认真学习和演练;生产运行过程中,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和自动控制系统、检测仪器、仪表、联锁装置灵敏好用,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综上所述,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天赐年产20万吨锂电材料项目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要求,符合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从安全角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 |||
提交时间: | 2024.12.09 | ||
现场影像资料 |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电池材料项目条件评价(报批稿已排)_2204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