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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2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12 09:05 信息来源:调查统计处 字号:[] [] []

各市、县(区)和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2月10日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从业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凡在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机构网站和“江西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公开信用承诺书(承诺书范本见附件1,接受政府、行业和社会监督。已在赣从业的机构每年1月完成信用承诺书的公示,初次入赣的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信用承诺书公示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全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承担信用等级评定规则制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录入等工作,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动态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A级(信用优秀):综合得分≥85分

B级(信用良好):70分≤综合得分<85分

C级(信用一般):60分≤综合得分<70分

D级(信用警示):综合得分<60分。

第七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依托“江西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机构失信信息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录入机构失信信息相结合的方式,动态评定机构信用等级。

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省实际制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2),并适时调整评分标准。

第九条每家机构初始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计算信用分值一般失信信息的扣分项影响期最短3个月,严重失信信息扣分项影响期最短12个月,影响期满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违规代签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D级。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推送到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中国(江西)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机构可登陆“江西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信用信息,对扣分情况、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超过时间不予受理收到申请的应急管理部门应7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鼓励失信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除被处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修复外,其他失信行为可以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扣分影响才可消除。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等级A级的机构可以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以引导机构自主管理为主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适当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在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国家、省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等级C级的机构可以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约束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管重点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警示约谈

(三)国家、省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等级D级的机构可以采取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约束措施:

(一)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达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条件的,在江西省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三)国家、省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四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厅调查统计处承担,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wps 


《江西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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