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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 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4
赣安监管煤字〔2017〕24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
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产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煤矿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复产范围、程序和标准
(一)严格煤矿复产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的煤矿,一律不予复产复工:
1. 国家政策规定属于依法关闭的煤矿、限期淘汰退出的煤矿,以及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中确定2017年关闭的煤矿;
2.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煤矿;
3. 未达到安全质量三级及以上标准的煤矿;
4. 在建的“3改6”煤矿。
(二)严格煤矿复产程序
1. 自行停产停工煤矿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煤矿自行停产停工前,已主动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行停产停工计划;二是停产停工时限在1个月以内。自行停产停工煤矿需复产的,由煤矿全面自查自改、自验合格、矿长签字后,报煤矿企业组织开展复产验收(省属煤矿报省能源集团公司开展复产验收);经煤矿企业验收合格的,由煤矿企业下达同意复产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复产通知同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 凡停产停工前未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行停产停工计划的煤矿,停产停工时限达1个月以上的煤矿,被地方政府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的煤矿,在煤矿全面自查自改、自验合格、矿长签字后,经煤矿企业组织复产预验收(省属煤矿报省能源集团公司开展复产预验收)合格,分别按下列程序进行复产验收。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下达同意复产正式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设区市属煤矿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报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下达同意复产正式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省属煤矿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县、市两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县长、市长签字后,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下达同意复产正式通知后,煤矿方可复产。
(三)严格煤矿复产标准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条件,开展复产自查自纠和验收。凡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复工。一是没有编制年度采掘方案,或按年度采掘方案不能保障采取正规采煤方法实现正常开采的;二是没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三是超层越界开采未退回的;四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不能满足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需求的;五是采区进风水平进风巷道和回风水平回风巷道不能贯穿整个采区、进风巷道和上山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等采区系统不完善的;六是应抽采矿井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七是井下老窑、采空区等积水区没有探明,或积水区虽已探明但探放水队伍、设备、措施等不落实的;八是“六大系统”不完善、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是井下垂深超过50米没有实现机械提人的;十是矿井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十一是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十二是全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
省安监局制定了《江西省煤矿复产验收主要内容表》(见附件),供各地复产检查参考使用。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可结合实际,对验收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逐条对照检查。
二、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好复产前的自查自纠
一要制定详细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把自查自纠责任落实到每一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二要以防治瓦斯、水患、顶板、煤层自燃发火等重大灾害为重点,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细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三是全面排查隐患。由矿领导带队深入井下,对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健全情况,停产停工采掘工作面积聚瓦斯排放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面、巷道支护情况,老空区等积水区积水情况及井下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人员提升设备完好情况和井下电器设备防隔爆情况等;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四是认真抓好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现场管理,认真组织整改;隐患没有整改到位不申请复产验收。四是从严控制入井人数。煤矿自查自纠期间,省属煤矿单班入井人数不应超过29人,市、县属和乡镇煤矿单班入井人数不应超过9人;每个整改作业点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3人。
三、严格落实验收工作责任,严把复产验收关
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复产验收工作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时,必须严格标准,逐条对照验收内容开展验收,逐条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备查。验收合格的,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复产,不得以验收组组长、验收部门负责人或验收专家等替代签字,否则一律不得复产。对因擅自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复产后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产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申请煤矿的责任,并将该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矿的复产验收申请。
省安监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各地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履职不力、把关不严的,将予以通报、曝光。
四、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促进煤矿依法依规生产
煤矿复产后,要按照制定的年度采掘方案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以掘代采;要保障安全投入,持续开展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治理采、掘、机、运、通等各系统的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深入开展反“三违”等活动,强化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复产后的监管,继续按照“八查”要求,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凡发现煤矿仍未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实现正常开采、井下仍采用木支护等情形的要坚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煤矿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提请关闭。要继续加强对停产煤矿的监管,逐矿落实盯守责任,严格开展巡查,确保停产到位,严防明停暗采,严厉打击擅自复产行为。
请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煤矿复产验收开展情况和复产煤矿名单报省安监局。
附件:江西省煤矿复产验收主要内容表
江西省安监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