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的九条禁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1
赣安监管规划字〔2017〕178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规范安全生产
中介行为的九条禁令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行为,积极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的九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禁令的,安监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禁令的,将交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执纪机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江西省安监局
2017年11月29日
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的九条禁令
一、禁止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行为;
二、禁止中介机构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或者恶意低价竞争以及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禁止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技术报告的行为;
四、禁止中介机构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的行为;
五、禁止中介机构有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
六、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
七、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依据组织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行政性评审的行为;
八、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市场定价,违规擅自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九、禁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擅自干预中介机构从业活动,或者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